受賄濫權罪成 貴州政協前副主席獲判死緩

2024年08月13日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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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再勇在被告席中受審。
貴州省政協前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再勇涉嫌受賄超過4.32億元(人民幣,下同,約4.69億港元)、濫用職權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周二(13日)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同時追繳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現年62歲的李再勇於1998年至2023年利用擔任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委書記,黔東南州委常委、副州長,銅仁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貴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六盤水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常委、秘書長,貴州省委常委、貴陽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常委、副省長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便利條件,為有關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徵收、項目規劃審批等事項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4.32億元,大部分未實際取得。他2014年至2017年擔任六盤水市委書記、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主任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令開工建設相關旅遊開發項目,濫用職權造成生態破壞損失超過8,645萬元(約9,393萬港元)。
法院認為李再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為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他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與受賄罪併罰。鑑於他大部分受賄屬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濫用職權具有自首情節;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查扣到案,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濫用職權罪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