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王永平應先看懂《基本法》第一條-陸頌雄 立法會議員

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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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看到公務員事務局前局長王永平一篇有關選舉主任裁定朱凱廸提名無效的評論文章,觀其立場先行,歪理連篇,不得不撰文回應一下。
綜觀全文,王永平在文中根本沒有正面回應選舉主任提出的理據,他和其他反對派一樣一味扣帽子,沒有引述和正面回應選舉主任的理據,是斷章取義式的引用了選舉主任覆示中的文句「隱晦地支持『港獨』是個選項」,然後下一個結論指摘政府連容許「緘默權」也沒有了,是莫須有的政治決定。
王永平又指稱政府從來沒有就「自決」定義,因此將自決扣上港獨的帽子是不合理的。的確,政府未就「自決」有官方的明文定義,所以選舉主任就分別於十一月二十六日及二十八日書面致函朱凱廸,查詢他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面對當下的兩次辯解機會,朱顧左右而言他,更妄言香港人有權和平地主張港獨,這就是王永平文中所說的「緘默權」。
人們當然可以緘默或者「九唔搭八」,緘默也不代表認罪,但就算是刑事檢控的高門檻,即使疑犯保持緘默,法庭也只能根據一些已知的事實來判決問題。在該事件中,最關鍵的事實就是朱凱廸與香港眾志和劉小麗於一六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主權在民 守護人權 捍衞自決未來的選擇》的共同聲明(下稱「一六年共同聲明」),這絕非一個在社交媒體上隨便寫的兩句分享,是一個在立法會選舉前作出的政治宣言,絕對能代表簽署人的政治主張。「一六年共同聲明」其中一段說:「站在民主自決的立場……我們定必捍衞『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當然,一個人的政治立場和主張是可能改變的,因此選舉主任提出的關鍵問題,查證當下的朱凱廸是否仍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是非常必要的。而選舉主任因為朱凱廸沒有正面回應問題,所以認定他沒改變自決包括港獨的選項,也是非常合理的判斷,反之,如果選舉主任隨便讓人蒙混過關,這就算是敷衍塞責了。
第二個問題就是「自決」等於支持港獨嗎?《基本法》的第一章第一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必須留意關鍵詞「不可分離」。憲制文件從來用字講究精準,強調不可分離,意味着香港不單是國家的一部分,更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分離,也不存在脫離國家的選項。多數人都看得明港獨和自決是一丘之貉,只是明目張膽和暗度陳倉的分別,就連一向為反對派搖旗助威的彭定康,也評論「港獨」與「自決」是玩文字遊戲(Play with words)以及幾近相同(Pretty much the same)。就算諸如朱凱廸等自決派詭辯「我不支持港獨,我只給人民一個選項(包括港獨)」,邏輯而言之,整個決定的關鍵是推動自決的人不可能是擁護《基本法》的吧?
自決派美其名給香港人包括港獨的選項,就已經直接違反《基本法》的第一條。一個人的政治主張與《基本法》第一條已產生根本性的、原則性的矛盾,他又怎能是擁護《基本法》,符合《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訂明的,須示明該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要求呢?王永平身為公務員事務局前局長,很清楚公務員一切講究法律和規則,而處理一個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時,必須根據一些法律和相關條文,以及一些清晰可見的理據,秉持政治中立。他作為前高官為反對派塗脂抹粉,也得要有點水平。如果連《基本法》第一條也看不懂,筆者就舉個生活例子吧:一個男子向女子求婚表明會一生相愛,不支持婚外情,但要堅持保留包二奶找情人這個選項。這樣的邏輯不會換來一記耳光才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