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司法回歸-陳文鴻 研究所所長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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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改革開放是一個學習過程。被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圍堵幾十年,中國政府和社會對世界的了解有限。而改革開放的上世紀八十年代也是西方和世界政經進行大變的開始,誰也估算不到其後的發展,中國面對的不少是未知之數。
事實上,中國的改革開放出發點是為了國家與社會的發展,實實在在的發展。沒有蘇聯那樣受困於西方宣傳的改革方案,而是摸着石頭過河,通過探索來改善,不迷信任何教條。也因此,蘇聯失敗,中國成功。
中國的方法是典型的科學主義,先是表白不懂,不停地試驗探索,成功的採納,不當的革除,失敗便修改。這種方法也表現在今次新冠肺炎防疫治疫,即使開始時稍有失誤,也可以迅即改變糾正。
這樣的情況,亦可見諸香港「一國兩制」的政策上。
當年中英談判時,中國不明白英國統治香港的方法,也不懂甚麼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談判時堅持國家主權原則,在細節方面卻依靠香港的親中人士,其中更多是忽然愛國的商界中人,也多存買辦心態。中國政府本身缺乏足夠的調研力量與英國整個體制周旋,和檢查究竟協議所提的條文安排是否合理、有否伏筆。當時似乎中國政府相信英國的體制,相信親中人士的建議和解說。
中英聯合聲明之後,《基本法》代表了清末不平等條約的終結,香港重新起步。但是,囿於談判過程中的不足之處,也估計不到回歸之後,美國會一步一步地進逼中國,把香港作為磨心,《基本法》的一些制度安排開始出現問題,對香港的治理產生困難,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過度獨立的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的終審在港,因為有憲法和《基本法》的駕馭,還是可行。但是香港沿用普通法和依此的法官任命機制,卻成重大弊端。一是香港沿用英國等的普通法案例;二是香港委任非中國國籍或香港永久居民的法官,包括終審庭的法官。二者把香港與英國司法體制緊密結合起來而與中國內地體制斷裂,形成司法對中國體制的分裂獨立。
以歐盟為例,普通法與大陸法有銜接的機制與方法。以其他英國前殖民地為例,亦不是全盤納入英國司法體制之內,而是以本地為主,以此體現脫離英國殖民地主義後的政治主權和主體。香港這樣的回歸後司法制度,實際上是租界式的間接治外法權,侵蝕香港的主權與治權。
今次中央推香港國安法,大可依澳門的例子,把主審法官排除外籍人士,只用中國國籍香港人,以此來稍改原來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