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大律師公會推無牙虎替國安法-葛珮帆 立法會議員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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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早前提出,要求「港版國安法」應按普通法原則處理條文,又認為應設立「日落條款」(Sunset Laws),讓港版國安法在特區自行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後就終止。
所謂「日落條款」,指的是法律或合約中訂定部分或全部條文的終止生效日期,假若時限一到,法例馬上失效。大律師公會提出「日落條款」,是企圖以無牙老虎代替國安法。
現時本港法律有不完善和不適應的地方,近年暴露出一些漏洞,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港版國安法是堵住國家安全漏洞,日後中央駐港國安機構以及特區政府和執法部門,都可根據國安法嚴厲打擊影響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有利於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從國家層面提出法律框架和執行機制。全國人大會議五月二十八日所通過的《決定》第三條,強調香港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在香港通過的法律是處理從特區層面的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不足以處理影響全國十四億人民的國家安全事宜。
大律師公會稱,日後香港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時就應撤銷港版國安法,因為假如二十三條立法後,香港變相會有兩條重複了的法律條文,都是涉及國家安全,因此有需要設日落條款。
首先,港版國安法並非替代性立法,並未取代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本港仍然有憲制責任完成二十三條立法。港版國安法是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的一部分,與二十三條並行不悖。港版國安法完成立法後,二十三條立法仍需持續推進,中央期望本港能盡早完成二十三條立法。
其次,所謂香港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時就應撤銷港版國安法,其實指的是按二○○三年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立法,在該條例草案中,叛國罪、分裂國家罪、顛覆罪規限於發動戰爭,「抗拒行使主權」的提述將在分裂國家罪中刪除,即使有本地組織從屬於被中央明令禁制的內地組織,該本地組織也不會自動被禁制,這些規定,被輿論普遍稱為「無牙老虎」。
雖然在該條例草案中,加入了9A煽動叛亂罪行,但草案條文的9D隨即列出一系列「若干作為並非煽惑」的護身符,假若「港獨」分子將鼓吹與煽動「港獨」包裝成討論,甚或指《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錯誤的,可以「矯正」,也不算是煽惑他人。「港獨」分子鼓吹「港獨」與分裂本港,皆成為了「訂明作為」的護身符。由此可見,若當年條例草案於立法會通過,那不只是「無牙老虎」,並且成為「國家不安全法」或「分裂國家正當法」。因此,當年版本在所謂「加辣」後,亦不可借屍還魂。
實際上,外國勢力和香港分裂勢力最大的擔憂,是擔心無法以當年版本重推二十三條立法。因此,大律師公會提出應設立「日落條款」,是企圖以無牙老虎代替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