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取締非法組織 維護香港法治-葛珮帆 立法會議員

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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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早前指「民陣」涉違反《社團條例》,要求書面提供多項資料,包括收入來源及開支、銀行及戶口號碼等,以及去年12月舉辦國際人權日聯署的目的。社團事務主任要求「民陣」在明日或之前回覆。
據悉,「民陣」自2006年9月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取消註冊後,多年來疑一直透過非法形式存在。傳媒亦報道,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初,「民陣」搞手發起共15次「集會遊行」,黑暴及「港獨」分子屢次藉機衝擊行政、立法、司法、執法機關,以「合法遊行」掩護「非法黑暴」之實。
此外,作為暴徒後盾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自前年6月15日成立。他們趁黑暴之機發起眾籌,聲稱會為「抗爭者」提供法律、醫療及心理支援,更以所謂「義務律師」的名義作招徠,吸納逾億元的捐款。該基金涉及6宗罪,包括沒有註冊、涉嫌逃稅、違反銀行協議、疑似輸送大筆金錢予親反對派的律師、與亂港分子關係密切及帳目不清。值得注意的是,「612基金」曾被報章揭發借用「真普選聯盟」的戶口和教協地址為基金籌募經費。根據協議守則,戶口不能輕易轉讓,而由於該組織沒有辦公地址,而是提供教協地址,更有誤導銀行之嫌。由於「612基金」帳目混亂,令人質疑當中或與洗黑錢及政治捐獻有關,宛如反中亂港的黑洞,威脅國家安全與本港繁榮穩定。
執業大律師、「612基金」信託人吳靄儀,去年於《蘋果日報》撰文時稱,推出區域法院案件「第二位大律師」資助計劃,讓已獲得法援的被告人,在法援委聘的律師和大律師之外,可由其法援委聘的律師,在法援委聘的大律師的同意之下,增聘「第二位大律師」以協助出庭處理案件,被外界質疑是黃圈「自肥」的舉措。既然部分被告有「612基金」等資助,為何法援署仍然批出資助?法援署應在新系統中追蹤,甚至改變批出法援的制度,避免有人濫用法援,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民陣」、「612基金」等組織,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聚集不同的亂港政團與「攬炒」分子,在海外反華勢力的配合下,巧立名目,掛着自由民主旗號,籌劃各種涉嫌非法的活動。該批組織的搞手,於從事涉違法活動時便應該明白,自己終將承受法律責任,特別是香港已有《港區國安法》,更不容許此類違法組織繼續逍遙法外。
隨着國安法的實施與撥亂反正,警方與相關執法機構應盡快作出調查,同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採取正當而必要的果斷執法行動,依法取締非法組織,以維護本港法治,彰顯社會公義,恢復社會安寧。
香港是法治社會,《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政府都會保障市民的自由,這些自由包括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亦包括結社自由,但自由並不是絕對的,這對於尊重他人的權利和維護公共秩序不可或缺。保障結社自由等權利,與維護法治、保障社會穩定繁榮之間,須取得平衡。這不僅是保障個人的權利,亦是法治社會應有之義,是法治與社會正義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