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起底侵犯私隱 須被追究刑責-傅健慈 法學教授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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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以來,別有用心的人以「起底」作為攻擊手段,「起底」者透過肆意披露他人個人資料,打擊政見不同的人士,把個人資料武器化,其「破窗效應」令「起底」歪風至今禁之不絕。為了加強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香港特區政府在今年10月8日刊憲,《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生效,目的旨在打擊近年愈趨猖獗的惡意「起底」行為,以確保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得到保障。
《條例》生效後,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從三方面打擊「起底」罪行,包括訂立新的「起底」罪行,賦予私隱專員對「起底」相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及賦權私隱專員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有能力移除「起底」訊息的人士停止披露「起底」訊息。
「起底」罪行範圍界定清晰,更具針對性。為了讓市民明白《條例》的精神和規定,有所依從,而不會誤墮法網,並對蓄意作出「起底」行為起了阻嚇性的作用。《條例》生效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透過不同渠道,包括電視宣傳片、電台廣播、短片、宣傳單張和海報、網上講座、社交平台宣傳等,向廣大市民加強該法例內容的宣傳和教育。
本港首宗拘捕網上「起底」疑犯,在12月13日,公署首次就法例,作出拘捕行動。事主主動向公署報案,指自己的個人資料被披露在網上平台,內容亦有提及相關金錢糾紛的細節。公署經調查後,拘捕了一名中國籍男子涉嫌因金錢糾紛作出「起底」行為,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罪行,行動中檢獲了一部手提電話,案件仍在調查中。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行」的規定,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a)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b)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法例引入兩級制罰則,如經公訴程序起訴,證明起底行為實在構成指明傷害,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市民轉發相關「起底」資訊,也可能違法。
網上仍然出現很多「起底」事件,最普遍是涉及金錢與債務糾紛、感情轇轕等。更有「追數網」公開不少個人資料,雖然不全面披露,但已足以辨認出欠債人的身份。
「起底刑事化」生效後,公署不再是無牙老虎。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試圖作出相關的「起底」行為。公署和警方必須加強執法,加強教育,以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