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濁揚清:黑暴應受社會強烈唾棄-陳以瞻 評論員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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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所謂音樂人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包圍政總,當場被警方拘捕,被控以暴動罪,日前被法庭判囚5年。法官指被告的背景報告顯示他毫無悔意,辯稱當日只是路過,更是自欺欺人。惟黑暴若非此等貨色,又怎會走上破壞社會安寧的一途。
除了這名佩戴護目鏡、防毒面具等重裝備到現場「路過」的黑暴,法庭日前亦判處一名2019年黑暴佔領理大期間,戴了防毒面罩、頭盔、護目鏡及手套,背囊內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的女黑暴,監禁18個月。女黑暴原本承認暴動等罪,惟答辯當日改為不認罪受審,又是一名浪費法庭時間及社會資源的毫無悔意黑暴分子。此外,一名在網上討論區呼籲示威者損壞港鐵站閉路電視、「大裝修」美心食品的電視台前職員,竟辯稱不清楚「裝修」的意思,凡此種種均充分展現了黑暴在法律面前只求甩身的無恥嘴臉。
每逢有黑暴分子遭法律制裁,不管判刑是輕是重,有流亡黃絲KOL總會隔空叫囂為黑暴黃絲狡辯呼冤,相比起早年有人有份投資的藥房在反水貨運動中被滋擾,結果在身受其害之下於節目中惡言抨擊,這種雙重標準的所謂時評實在惹人發笑。
香港大學法律和法律理論榮譽教授Raymond Wacks在一部關於法律的著作中指出,「根據每個社會不同的社會和政治價值觀念,『損害』的標準也有所不同,但是所有的社會都同意,有損社群安全或者有損社會成員身體與安寧的行為構成了『損害』。」按此標準,有公民科樣本書將反修例事件中黑暴各種違法的暴力行為列作恐怖活動也不為過。縱暴黃絲從不開放藥房或睡房供黑暴「爭取公義」,已反映出黑暴的恐怖本質。除非黑暴分子真心悔改,否則社會仍應強烈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