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涉交通意外 1項罪名表證成立本月11日再審
2021030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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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8月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被控3項罪名,分別是「雖有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但沒有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不小心駕駛」和「車輛除頭尾擋風玻璃外,所有門窗玻璃附有膠貼及透光度不足」,他否認第1項控罪,但承認第2及第3項控罪,今日上午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楊明在上午9時10分由女友莊思明陪伴下到達法院,他一身黑色西裝現身,問到心情如何?可有信心?他都一概沒有回應,似乎神色凝重,而他入法院時就選擇掃「安心出行」。
楊明等待上庭時玩電話。庭上安排翻譯,他以中文作答。由於他第1項控罪不認罪,故庭上安排控罪答辯,但因他第2及第3項認罪,故罪名成立,之後再作處理。
直至下午時分,楊明與律師團隊及女友步出法院,期間他豎手指公,問到可有信心及擔不擔心?他沒有回應,一支箭衝上車。案件將會在下午續審。
下午續審,法庭裁定控方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需要答辯,但被告選擇不作供。最後裁判官宣布案件押後至3月11日早上9時半在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退庭後,楊明與莊思明步出法院,企定影相,問到表面證供成立可會擔心?又問到其食堂被指只持有「工廠食堂牌照」卻違例招待街外食客?他都繼續沒有回應,然後上車離開。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