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氣候大會:4大關鍵分歧待解決

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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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的哥本哈根氣候會議上,全球領導人同意合作減排,全球溫度到本世紀末比工業革命前上升不超過2℃,但未能就全球減排安排達成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雖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卻未能遏制溫室氣體排放上升。周一召開的巴黎氣候大會最終草案文本,4大關鍵分歧待解決。
1、資金。在哥本哈根峰會上,發達國家承諾向發展中國家擴大氣候資金支持,2020年前每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的氣候資金。到2010年坎昆會議,發達國家再次承諾利用各種來源的資金(公共和私人、雙邊和多邊,以及替代能源)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以解決發展中國家應對和適應氣候變化的需求。但多年下來,發達國家氣候援助資金距承諾目標差距很大。
根據經合組織報告,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氣候行動提供的公共和私人資金在2014年為618億美元,2013年為522億美元,與承諾每年1,000億美元目標仍有差距。
2、區別。在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達成時,將各國分為「附件Ι國家」(AnnexI,發達國家)和「非附件Ι國家」(Non-AnnexI,發展中國家),這構成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基礎。在10月份德國波恩舉行的德班平台談判中,發展中國家堅持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框架下仍然區分「附件Ι國家」和「非附件Ι國家」,並在資金和減排上區分對待;而發達國家認為各國的發展水平、排放水平和應對能力已今非昔比,新協議不能再進行兩分法,並將其作為談判的紅線。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保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承擔不同歷史責任的重要原則。
3、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損失與損害」指氣候變化對經濟和非經濟領域所產生的危害。在UNFCCC框架下,如何在巴黎協議中體現以及在何處體現「損失與損害」要素仍然需要談判協調。
包括美國在內的很多發達國家堅持認為,「損失與損害」不應在「核心協議」中體現,但可以在討論替代、保險和風險轉移等附件決定文本中體現。而大部分發展中國家認為「損失與損害」機制應包含在巴黎協議的「核心協議」中。
4、法律約束力。對於美國來說,雖然有確定的氣候行動計劃,但政治上充滿不確定性,觸及了代表保守理念和傳統化石能源產業的共和黨的利益。美國國務卿克里11月表態,巴黎氣候協議不會像《京都議定書》那樣是一個條約,也不應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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