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譴責益群證券及前負責人員 罰款320萬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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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譴責益群證券有限公司,並對其及其前負責人員陳海樹分別處以罰款300萬元及20萬元,原因是他們在處理客戶的款項及證券時犯有缺失。
陳對益群證券在有關方面的缺失負有主要責任,故亦被暫時吊銷牌照,為期15個月,由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
證監會發現,在2011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益群證券不當地處理其客戶就滙豐控股有限公司(滙豐)股份的股息權益,在向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呈交客戶就選擇現金股息還是代息股份(即滙豐股份)的指示時違反客戶的指示,及將客戶的股息給予他人。
益群證券曾經7次不理會客戶指示,一律為所有客戶選擇及收取代息股份。在向選擇以股代息的客戶分配代息股份後,益群證券將剩餘的代息股份存入陳的帳戶或一名客戶的帳戶。然後,陳在市場上出售該等滙豐股份,及向益群證券支付一筆相等於客戶現金股息權益的款額,以便向選擇現金股息的客戶支付有關款項。陳將他出售滙豐股份而收取的款額與須向益群證券支付的款額之間的利潤差額據為己有。
另外,益群證券曾經兩次為所有客戶選擇及收取現金股息。 對於選擇代息股份的客戶,益群證券會將該等客戶的現金股息交予陳,然後陳會在市場上買入滙豐股份以滿足該等客戶收取代息股份的要求,並在過程中獲利。
證監會亦發現,益群證券縱容陳把客戶款項轉入他的個人帳戶,以及在未獲得必要的客戶書面指示的情況下,從一名客戶的帳戶提取證券。
陳負責策劃及令該商號參與處理其客戶的股息權益的不當行為、主動安排及指示其職員以違反客戶指示的方式行事及將客戶的款項和證券轉入其個人帳戶,以及在未獲得必要的書面指示的情況下指示從客戶的帳戶提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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