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會計師公會對畢馬威及3名會計師作出紀律處分

20210618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公布,於4月29日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及3名會計師馮光明、王秀玲及謝孝衍(下稱答辯人),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準則,對他們予以譴責,並命令畢馬威、馮氏、王氏及謝氏分別須繳付罰款40萬、10萬、15萬及5萬港元,並須共同及各別繳付紀律程序費用共約21.56萬元。
畢馬威曾是泰興光學集團截至1999、2000及2001年3月31日止3個年度的核數師。畢馬威對該集團上述3個年度的財務報表均發表了無保留的核數師意見。馮氏是負責1999年審計項目的合夥人,王氏是負責2000及2001年審計項目的合夥人,而謝氏是該3年度審計項目的覆核合夥人。
於2005年,該集團的股份在香港聯交所暫停買賣,該公司亦因拖欠銀行貸款須由臨時清盤人接管。臨時清盤人發現該集團的會計處理有明顯違規,及後該公司數名高級人員被拘捕。經考慮所得資料後,公會理事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0章《專業會計師條例》,指示公會對另一核數師就該集團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年度財務報表進行的審計展開調查。
於2008年,公會理事會經考慮清盤人的法律行動所得的資料後,決定擴大調查範圍至包括畢馬威對該集團截至1999至2001年3月31日止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工作,其後並成立了調查委員會。至於對上述拖欠貸款之前年份的另一核數師進行的調查,由於審計人員離職及若干審計工作底稿被有關當局扣留而進度受阻。此情况亦影響了調查畢馬威的進度。
調查委員會於2018年3月發出報告,指出答辯人在3年的審計中,就預付分包費用、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及應繳中國內地稅務等項目進行的審計程序有缺失,未有適當依從應遵守的技術及專業準則。基於調查委員會的報告結果,調查委員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42C(1)條對答辯人作出投訴。答辯人承認投訴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