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目標後年實施保險業風險為本資本制度

20220503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港府建議修訂法例,為香港保險業推行風險為本資本制度,即Risk-based capital (RBC) regime,以符合國際標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上表示,保險業改以風險為本資本制度,有助鞏固香港作為風險管理中心的功能。建議以兩個階段推展法例修訂工作,目標於2024年上半年實施風險為本資本制度。
財庫局計劃於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為推行風險為本資本制度下第一及第三支柱的要求提供法律基礎,即有關保險公司的資本要求以及資產與負債的估值方法等量化評估要求,以及有關保險公司的企業管治及風險管理。同時刪除或修正一些過時條文,以及賦權保監局透過附屬法例訂明相關的具體要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之後,保監局和有關方面將就各項較複雜和技術性的具體要求諮詢業界,期望於2023年制定相關的附屬法例,目標於2024年上半年實施風險為本資本制度。
他指出,保險業現行以規則為本的制度,未有考慮個別保險公司的風險因素,例如該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和所作出的投資而帶來的潛在風險。在新制度下,實施穩健的風險管理,並採用較好的資產及負債管理的保險公司將承受較低的資本要求,會令保險公司更妥善地管理保險產品和作出的投資而帶來的潛在風險,從而為市場注入穩定性。另一方面,承擔較高風險的保險公司須持有較多資本,以保障保單持有人。
他續指,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由三大支柱組成,第一支柱是有關保險公司的資本要求以及資產與負債的估值方法等量化評估要求;第二支柱是有關保險公司的企業管治及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已經透過保監局公布的指引,於2020年1月實施;以及第三支柱是有關保險公司定期向保監局呈交資料及向公眾披露資料的要求。
許正宇提到,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作為保險業的全球標準制定者,就資本充足水平要求發出的《保險核心原則》,訂明以風險為本方式作為資本充足水平制度的原則。目前內地、歐盟、英國和新加坡均已實施風險為本資本制度。此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早前的金融體系評估計劃中,亦建議香港推行風險為本的資本制度。保險業界已進行大量準備工作,並期望早日實施,認為現在是適當時候推行風險為本資本制度,以確保香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與時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