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協會倡監管機構審視獨立非執董在任期限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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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之豐(左一)、羅卓堅(中)及田耕熹(右一)
香港交易所(00388)《上市規則》列明,上市公司董事會必須包括至少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若獨立非執行董事在任已過9年,其是否獲續任應以獨立決議案形式由股東審議通過。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簡稱「獨董協會」)建議,監管機構應重新審視此期限,因9年不足以釐定獨立非執行董事服務一家上市公司的年期上限,亦不是影響該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性的指標。
獨董協會、香港恒生大學會計學系,以及普勤管治服務有限公司的一項針對香港上市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職能的調查發現,已經擔任6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獨立非執董人士擁有多方面的市場經驗,可以為上市公司作出貢獻,有助提升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水平。
協會常務理事及企業管治委員會副主席許之豐表示,監管機構應重新審視《上市規則》中,有關已經擔任6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人士的任命,稱此數量無法釐定任何人出任上市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職位數目上限。
他認為,獨董的人數和年期應交予上市公司的提名委員會決定,以上市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作定斷。協會常務副會長及企業管治委員會主席羅卓堅補充,身兼6家上市公司獨董需視乎公司複雜性,故不能一概而論其工作量會否過多,需提名委員獨立判斷。
普勤管治服務董事田耕熹表示,受訪者認為獨董薪酬普遍不足以反映其履行職務時所需付出的時間及精力。許建議,應修訂上市條例,增加某些規模較大或包括金融機構等特定行業上市公司的獨董在董事會席位,以減輕該等上市公司的獨董繁重的工作量。與此同時,《上市規則》亦應該繼續允許上市公司以股本權益為基礎,作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薪酬。
是次調查是分兩階段進行,首階段在3月及4月進行,共獲145份來自獨董協會成員的有效回覆。次階段則在6月及7月,調查人員與10位資深的獨立非執行董事進行深入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