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6月起生效,香港證監會金融科技組主管黃樂欣指出,自6月1日起,所有海外平台未領取牌照,在港招攬客戶,以及協助無牌平台宣傳或廣告的任何人士,例如KOL(網紅),均屬刑事罪行,而證監會亦會密切留意市場上有否違規行為,並積極執法。
她又指,雖然已有不少營運者公開表明有意申請牌照,但目前難以評論有多少家會正式提交申請。諮詢總結將落實外部評估報告規定,若有意申請牌照的平台,可讓專業人士準備好所需文件及確保合規性,「一早合規,(證監會)安心點,快點批到」。
非同質化代幣(NFT)等去中心化產品的監管方面,黃樂欣指,相關產品定義為投資產品、藝術品或收藏品仍有待商榷,相信不單止是證監會所管轄範疇,未來會持續與多方監管機構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