搵無牌機構拉客 滙豐遭積金局判罰2400萬

2024年07月05日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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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向強積金主事中介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作出譴責及罰款2,400萬元的處罰,並譴責葉士奇,命令葉由2024年7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的18個月期間,喪失主事中介人負責人員資格。
案情指,滙豐在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間,推行一個轉介項目,招募沒有註冊中介人資格的人力資源機構或招聘公司作為介紹人,向滙豐推薦潛在的強積金企業客戶。若獲推薦的客戶、介紹人自己及/或其附屬公司參與滙豐的強積金計劃、向滙豐的計劃作強積金供款及/或將強積金轉移至滙豐的計劃,該介紹人便可從滙豐獲得轉介費。項目推行期間,滙豐與5名介紹人簽署了協議,並成功從3名介紹人獲得6宗企業客戶的轉介,直至該項目於2021年2月暫停為止。所有與項目有關的協議均於2022年6月終止。
經積金局轉介,金管局就事件進行調查。經評估金管局的調查結果後,積金局認為,滙豐就項目沒有遵守以下《強積金條例》及《操守指引》的操守要求:
(一)向介紹人提供優待,以促使客戶參與滙豐的計劃、向滙豐的計劃作供款及/或將任何強積金轉移至滙豐的計劃;及
(二)沒有充足的管控措施及程序,以確保滙豐及其附屬中介人遵守《強積金條例》第4A部的規定,包括確保只會用主事中介人是獲積金局註冊為可從事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的商業機構。
積金局認為,滙豐在推行該項目時,沒有充分考慮到《操守指引》第III.6段中,禁止提供優待的規定,亦沒有制定嚴謹架構,以(a)識別本身及其附屬中介人所須遵從的事宜;及(b)設有管控措施、程序及其他安排,以確保所述的禁止提供優待規定得以遵從。此外,滙豐在推行項目期間,允許未經註冊的人士(即該5名介紹人)進行受規管活動。
葉是滙豐的前負責人員,負責監督批核及執行該項目直至2020年11月,但葉卻沒有識別不遵從相關操守要求的風險,包括提供優待的規範,及不可用未經註冊的人士進行受規管活動。積金局認為滙豐的缺失,可歸因於葉作為負責人員的疏忽所引致。
積金局營運總監及執行董事許慧儀表示,只有具備相關資格及經培訓的註冊中介人,才可以銷售和推銷強積金計劃,這是一項基本的監管規定。容許未經註冊的中介人進行相關活動會損害監管制度的核心,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容忍。《操守指引》有關中介人提供優待的規範,是為了確保僱主及強積金計劃成員能夠不受優待影響,妨礙其作出獨立及知情的決定。向未經註冊的中介人提供優待會不必要地令僱主及計劃成員頻繁轉換強積金計劃,並不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表示,認可機構應有適當的系統和管控措施,以確保其於進行強積金業務時,遵守《強積金條例》及《操守指引》下適用的法定和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