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擬修例 財務造假刑期上限升至10年

2024年07月05日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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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圖片)
中國證監會、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擬加大刑事追責力度、出台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釋,加大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實施財務造假、侵佔上市公司財產等行為的刑事追責力度。
中證監稱,一是在立法層面上,推動修訂《證券法》,對違規信披公司和責任人的罰款上限由60萬元、30萬元人民幣(下同),大幅提升至1,000萬元、500萬元,對欺詐發行的罰款上限由募集資金的5%提高到1倍,並且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違規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二是在立體化追責上,行政處罰是立體化追責的一環,刑事追責和民事賠償也是立體化追責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證監續指,今年以來已依法將40多宗財務造假、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中國證監會指導投資者服務中心,積極支持投資者發起民事追償訴訟,綜合運用先行賠付、支持訴訟、代位訴訟等,強化投資者賠償救濟。目前正在對上市公司(包括部分退市公司)重大違法案件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申請發起普通代表人訴訟10宗,在審支持訴訟22宗。
《意見》又指,要深挖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挪用資金、職務侵佔、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違法犯罪線索。供應商、客戶、中介機構、金融機構等第三方人員配合實施財務造假構成犯罪的,依法堅決追究刑事責任。推動完善民事追責支持機制。探索建立證券公益訴訟制度。推動簡化登記、訴訟、執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決機制,加大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適用力度。統籌運用先行賠付、支持訴訟、代位訴訟、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等一系列投資者賠償救濟制度機制,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