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亂罪主犯最高可囚終身或死刑 雙十二政變有例可循
2024年12月08日 08:0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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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泰愚(左圖)和全斗煥(右圖)因政變入獄。
南韓檢察官周日(8日)以內亂罪緊急逮捕前國防部長金龍顯,根據南韓《刑法》第87條,內亂罪主犯可被判無期徒刑、監禁或死刑,僅參與謀劃也會面臨最低5年的重刑處罰;內亂未遂、預謀、宣傳和煽動亦是處罰對象。
《刑法》第87條列明,若以排除國家權力或破壞憲政秩序為目的發動暴動可構成內亂罪,所謂「破壞憲政秩序」是指以強制手段顛覆或阻礙依據憲法設立的國家機構行使職權。
韓媒整理過往判例指出,只要採取實際行動阻礙國會等國家機構行使職權或密謀推翻國家機構,即被認定為內亂罪。以全斗煥、盧泰愚為首的雙十二政變,法院於1997年對二人的內亂罪判決中,裁定「若以軍力封鎖國會、阻止國會議員進入,並導致國會在相當時間內無法召開,實質是使國會的職權無法行使」,屬於擾亂國憲,並以此為由裁定二人有罪,全斗煥被判死刑、上訴後改判無期徒刑,盧泰愚被判無期徒刑。
另一宗案例、前統一進步黨議員李石基於2013年被指策動內亂,大法院認定他透過密謀破壞國家主要機構設施,已具有實施內亂行為的可能性,從而判定其內亂煽動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2年,剝奪國會議員資格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