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開帳篷:若傷他人 擁有者或捱告

201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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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園置有告示牌,詳細列出<<遊樂場地規例>>條文。
康文署彈性處理「即開帳篷」,除了令前線人員大感困惑外,亦容易令市民無所適從。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在公園及公眾泳灘內使用任何帳篷時均要小心,避免引起法律糾紛。
根據<<泳灘規例>>及<<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均不得在泳灘及公園內豎設構築物或帳幕,如有職員發現,會立即勸喻有關人士拆除,違例者可被判罰款2千元及監禁14天。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如有市民被檢控,法官有機會以市民所用物品的面積、使用的持續性等因素來衡量其所用的是否違法帳幕。他贊同署方彈性處理「即開帳篷」,惟認為當局應向內部發出清晰指引,「講清楚咩情況要執法,咩情況唔使。」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則指, 在康文署轄下公園及泳灘使用任何帳篷,均有機會惹來法律爭拗, 現時條例所用字眼沒有灰色地帶,「法例就係法例,可摺合輕便嘅帳篷都係帳篷」,理應不能使用。他續提醒,市民使用任何帳篷均應小心,除有機會違法外,「一旦有意外令其他人受傷,畀人告嘅分分鐘係帳篷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