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破產案 高院批准傳證人查許財產

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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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戴口罩者)去年因巨貪案,被判囚7年6個月。(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今日處理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破產事宜,涉及許在破產前後的行為操守及財產狀況,破產受託人李約翰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今日派代表到高院,申請傳召證人到庭接受訊問或呈交誓章,以調查有關許仕仁財產的事宜。
聆訊以閉門方式進行,開庭5分鐘便結束,據知許仕仁今日毋需到庭,破產受託人的申請最終獲法庭批准。許仕仁今次的聆訊,是根據《破產條例》第29條的申請進行,該條文規定,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破產人士的財產受託人,可向高院原訟庭申請傳召破產人、其配偶、或懷疑管有破產人財產的人士,到庭接受訊問或呈交誓章交代有關破產人財產的事宜。
如被傳召者拒絕到庭或呈交誓章,法官更有權發手令將有關人士拘捕,如在訊問後法庭裁定受傳召人士持有破產人的財產,亦可頒令有關人士將財產交予破產署署長或財產受託人。不過條例規定,有關訊問取得的證供,不可用在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