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公職人員失當罪 最多可判囚7年

2015100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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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國社、程介南、冼錦華、黃冠豪、許仕仁先後落鑊,被判處監禁。(資料圖片)
曾蔭權被控2項「公職人員行失當」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由於《普通法》沒有判刑上限,如在區域法院審訊,判刑上限最高可達7年,惟曾蔭權涉及的案件將轉介高等法院審理,故曾蔭權一旦罪成,將由高院法官判處刑期,而據以往同類案件的判刑,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判刑最高,他去年在高等法院經陪審團裁定多項涉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等罪名成立,共判監7年半。
曾蔭權今日被起訴,成為本港開埠以來被刑事檢控的最高級政府官員,他今日被控的「公職人員行失當」罪名,是廉政公署用以制衡高級官員及公職人員的「尚方寶劍」,自2000年至今,先後成功檢控5宗個案。
而終審法院更分別於2002及2005年分別就政府產業處前總產業經理岑國社案及前高級警司冼錦華案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注下定義,即(1)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2)是故意及蓄意地;(3)是有預謀;(4)是無合理藉口作出須負刑責的不當行為,(5)而其行為偏離公職職責範圍或宗旨,(6)屬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廉署早於2000年以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檢控岑國社,指他不當地把多項政府服務的管理合約,批予其親戚控制的關聯公司,但沒有向政府披露親戚關係,最初被判監9個月,律政司不服上訴,法庭期後將其判監30個月。
2001年,廉署落案控告前立法會議員程介南,指他利用議員身份向康體發展局索取機密文件,繼而洩漏文件內的資料,從而取得利益,被區域法院裁定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等罪名成立,判入獄18個月。
2003年,廉署落案檢控冼錦華,指他涉以高級警司身份接受他人安排妓女提供免費性服務,被判監3年,他其後上訴,獲減刑至2年。
2013年,前警司黃冠豪涉收取食肆折扣利益,被裁定公職人員失當罪名,原被判監1年,其後上訴獲減刑至半年,他之後就定罪上訴終審法院,但申請遭終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