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屬嚴重罪行 最高囚14年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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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囚十四年。(資料圖片)
在本港涉及洗黑錢勾當,是極為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但近年本港涉及洗黑錢案的金額愈來愈多,今年上半年與嚴重詐騙相關洗黑錢案的金額涉及四億五千多萬元,立法會議員認為當局有需要增加罰款金額,以收阻嚇作用。
現時本港由警方、金管局及銀行合力打擊洗黑錢個案,金管局呼籲銀行要留意非本地居民開設戶口,以防止用作清洗黑錢,並要求銀行加強內部監控措施,定期檢視已開設的戶口。銀行則會評估高風險客戶,如開戶目的可疑未必批准,並留意客戶的交易狀況,若懷疑有人洗黑錢,會採取客戶查證措施,包括確定和核實其身份等,並向警方舉報可疑戶口。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洗黑錢被定罪,法官將從兩個方向考慮,第一是被告是否知悉有關款項是黑錢,第二是否有理由相信是黑錢,前者明知是黑錢仍協助清洗,會被重判;後者因只是懷疑是黑錢故判罰較輕。除兩大方向外,法官會從細節個別考慮判刑,例如犯案地點是否跨國,涉及金額及交易數目,以及洗黑錢時間,如果計劃愈周詳判刑愈重,最高可被判囚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
不過,近年洗黑錢金額愈來愈高,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今年上半年,收到二百八十二宗與嚴重詐騙相關洗黑錢案的舉報,較去年同期的一百五十七宗上升百分之七十九,當中有九宗被列作與嚴重詐騙相關洗黑錢,涉及四億五千六百萬元,去年同期只有兩宗同類案件,涉及五千六百萬元。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指出,現時洗黑錢的刑罰與現實情況已嚴重脫節,因近年涉及洗黑錢個案的金額動輒數千萬甚至過億元,「只係罰得五百萬同埋坐十四年,加上法官唔會判罰最高刑責,犯罪分子只會當係犯罪成本,起唔到阻嚇作用。」他建議當局應盡快檢討罰則,並加強刑罰,透過重典去打擊洗黑錢罪行。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任何人士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是從可公訴罪行而來的得益,而仍處理該筆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法官將按犯案地點、涉及金額,以及計劃是否周詳來考慮判刑輕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