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移交罪犯達共識 劉鑾雄羅傑承難匿港

2016012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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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鑾雄今午如常外出用膳,下車後一直「頭耷耷」。港澳商討移交逃犯協議的進展,預料對劉鑾雄及羅傑承均有影響。
香港和澳門移交逃犯協議有新進展,澳門保安司司長黃少澤透露,雙方已達成基本移交逃犯的共識,新簽訂的協議將適用於所有案件,包括案件在之前所發生。在澳門巨貪案中,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及商人羅傑承,用2000萬元賄賂運輸工務司前司長歐文龍,以換取樓盤「御海‧南灣」5幅土地獲批,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判囚5年3個月,澳門終審法院早前駁回劉鑾雄上訴,意味在移交逃犯協議簽訂後,該案相關被告或要到澳門服刑。
港澳現仍未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但澳門行政會已討論相關法案,並提交立法會排期審議。法案主要規範澳門與其他地區的司法協助內部程序,包括移交逃犯。黃少澤接受電視台訪問時稱,「港澳雙方就協議大方向已達成共識,現時需要處理有些程序,以確保香港可通過到,澳門也可通過到,但何時簽訂仍不知道。」
由於現時港澳沒有引渡協議,只要劉鑾雄及羅傑承不入境澳門,便不用服刑,事件引起社會關注。黃少澤稱不評論個別案件,但他指出,新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對所有個案都生效,即是不論追溯期,總之簽訂後對所有個案都適用。
港澳於2005年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就被判刑人士的定義,是指被扣押在移交一方司法管轄區內監獄、醫院或其他機構服刑的人士,換言之,兩地只能移交正被羈押或服刑的人士。截至去年底,共有50名在囚人士由澳門返港服刑。
澳門終審法院早前駁回劉鑾雄提出的統一司法見解「非常上訴」,法院判決書的案情披露,劉鑾雄提出一宗2009年宣判,該案亦涉及歐文龍案的另一被告,獲中級法院判清洗黑錢無罪,劉認為與其案件出現同一理據,但判決卻對立,故提出統一司法見解。惟終審法院認為,2名被告所涉案情不同,兩案根本事實亦不同,故不存在同一法律因理解不同而出現不同判決,故毋須發出統一司法見解,駁回劉的上訴。
根據澳門法律,當同一法律問題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出現兩個互相對立的裁判時,檢察院及被告等均可提「非常上訴」,但有澳門律師稱,「非常上訴」成功個案絕無僅有。
對於在英國擁有物業的劉鑾雄,若一旦港澳簽訂移交逃犯協議,未知會否「逃」往英國或其他海外地區,避免移交到澳門服刑。澳門立法會議員歐錦新表示,不評論個案,但由於移交逃犯協議屬司法互助,據他所知,澳門政府與其他國家簽訂移交逃犯協議少之又少,而澳門與英國並無簽訂有關協議,換言之,一旦有逃犯移居到英國,並無法移交到澳門,令罪犯逍遙法外。
有澳門律師亦指,澳門政府較少公布與其他國家簽署移交逃犯協議,因此所知不多,只知澳門於回歸前由葡萄牙政府管治時,若對方國家存在死刑,澳門政府絕不會將罪犯移送當地。去年11月到澳門移交歐文龍3.5億元資產的英國駐港澳總領事吳若蘭當時曾表示,希望未來與中、港、澳合作,加強遏止貪污活動,並期望在拘捕罪犯及移交逃犯等有更緊密合作。
另外,劉鑾雄今日(29日)如常到灣仔午膳。下午約12時半,他與女看護及女職員到達飯店,保鏢為他打傘。他落車後一直「頭耷耷」,未有回應在場記者提問,至下午約2時午膳完畢離開,同樣不發一言,匆匆登上座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