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百科:高院7年前曾判強姦犯終身監禁

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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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於2009年判處屢犯強姦罪的犯人陳利發(小圖)終身監禁。(資料圖片)
61歲父親被指自親生女兒5歲起的3年間,逾百次性侵犯女兒並拍下祼照,案件今日(19日)在高院被陪審團裁定強姦等10項罪名成立,主審女法官表明會考慮將他判以控罪中的最嚴重懲罰。
根據香港法例,強姦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終身監禁只會用來懲罰對公眾構成極度危險的強姦犯,故非常罕見,而高院於7年前便曾判處一名強姦犯終身監禁。另外,由於法例沒有硬性規定必須判強姦犯終身監禁,法庭在判處一名強姦犯終身監禁時,也會為他定下最少服刑的年期。
高院於2009年判處屢犯強姦罪的犯人陳利發終身監禁。陳自17歲開始犯法,曾多次出入監獄,留下逾30次案底,當中包括多次強姦和非禮女性。陳於2008年3月和6月,先後兩次闖入民居搜掠和強姦單位內的女子。
陳被捕後,於2009年承認兩項強姦罪和兩項嚴重入屋犯法罪,法官當時相信陳是對公眾極度危險的人物,鑑於以往多次長期監禁都未能對陳起阻嚇作用,為確保陳不會再危害社會,遂判陳終身監禁。法官將最少服刑年期定為18年,陳當年48歲,他最早也要在66歲時才可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