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百科:對沖先後有別 年資深申破欠蝕底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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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處認為破欠基金旨在為被遣散的僱員提供及時的經濟援助。(資料圖片)
葵青貨櫃碼頭外判內運車司機翁志強,司法覆核破欠基金特惠金計算法獲判勝訴成首宗案例,案件關鍵爭議點是扣除「僱主強積金供款」的先後次序。以勞工處的計算方法,受影響僱員可先拿取其遣散費的首5萬元,再加上餘額的一半,便是僱員應得破欠基金遣散費墊支,惟僱員其後須從僱主的強積金供款對沖有關墊支。而協助事件的港九勞工社團聯會的計算方法則是僱員先拿取僱主的強積金供款,若不足以對沖可獲遣散費,餘額則向申請破欠基金墊支,故兩者有極大差別。
假設一間公司倒閉後,一名僱員可獲15萬港元的遣散費,而僱主的強積金供款有10萬港元。以勞工處的計算方法,其計算方式是遣散費首5萬港元加餘額10萬港元的一半,即該名僱員可獲10萬港元的破欠墊支,惟扣除僱主的10萬港元強積金供款後,該名僱員不但未能從破欠基金中領取分毫,更少收5萬港元。
不過,根據勞聯的計算方法,僱員應先拿取僱主的10萬港元強積金供款,尚欠的5萬港元遣散費則可向破欠基金申請,即該名僱員可領取全數15萬元的遣散費。
由於勞工處過去「計錯數」,令不少年資淺及供款少的僱員可獲取破欠基金墊支,惟部分年資深及供款多的僱員則分毫未有。由於《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無列明提取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的先後次序,據知勞工處認為破欠基金旨在為被遣散的僱員提供及時的經濟援助,如僱員先提取僱主強積金供款,再申請破欠基金,則僱員需要較多時間始可獲得墊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