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冠聰黃之鋒判社服 周永康判囚3周緩刑1年

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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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被判囚3周緩刑1年,黃之鋒及羅冠聰則被判社服令。(溫國佳攝)
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前年9月26日晚分別煽動群眾及親自爬欄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公民廣場),揭開佔領行動序幕。案件早前經審訊後,羅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黃及周各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3人今日(15日)在東區法院接受判刑,均得免牢獄之災,其中羅及黃獲判社會服務令,周雖被判監但准緩刑。裁判官信納3人真心出自政治理念和關心社會,而3人的行為相對其後發生的佔中等政治事件,亦溫和得多,法庭應採取較寬容態度去理解他們違法的動機。
3名被告依次為羅冠聰(23歲)、黃之鋒(19歲)及周永康(25歲)。案發當晚黃及周爬圍欄進入政總前地,羅在台上呼籲市民參與行動,法庭認為羅的刑責較重,最終黃及羅分別被判履行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已獲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取錄,下月將負笈英國修讀為期1年的碩士課程,由於未能履行社服令,裁判官判他監禁3星期但緩刑1年。
裁判官張天雁在判詞中指,年輕人和學生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然無違法,本身並無不對。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他們往往較為純真,不需顧及實際利益,卻可能因此較為衝動偏激,不會太想到後果,就如錢幣兩面,各有美好及缺失的一面。張官信納3人真心出自政治理念及關心社會,而非為私利或傷害他人,判刑時應採取較寬容態度去理解他們違法背後的動機。
張官又指,3人的行為無疑鹵莽,但非十分暴力,亦非刻意傷害保安或警員。從現場錄影片段所見,他們主張行動必須和平、理性及非暴力,而本案發生在佔領中環及往後其他更激烈的政治事件之前,若法庭考慮後來的政治環境,因而判阻嚇性刑罰,做法不公平,而相對於後來的政治事件,3人的行為溫和得多。
3名被告於散庭後表示,尊重法庭判決,會先徵詢律師意見,再考慮是否上訴。黃之鋒表示無悔抗爭,又希望政總前地的圍攔有朝一日被拆下;周永康表示,欣賞判詞考慮了被告的動機,認為政府亦應反思為何現時有人提出港獨和自決主張,他又指警方或在立法會選舉後拘控佔領行動相關人士,但他無後悔餘地,只能坦然面對。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會研究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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