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攬訴訟瓜分賠償最高囚七年

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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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偉雄指包攬訴訟個案在港並非罕見。(資料圖片)
所謂「包攬訴訟」,即與案無關的某些人,協助或慫恿其他人進行法律訴訟,然後瓜分訴訟得益。法律界人士指,包攬訴訟是古老的刑事罪行,外國有部分地方已廢除,但在港仍屬刑事。包攬訴訟違反普通法,罪成者一般會被判囚,最高刑期監禁七年。
本港近年先後有執業大律師及律師行合夥人被裁定包攬訴訟罪成而入獄,其中該大狀涉及五宗民事案並瓜分賠償金,被重囚三年半,並須賠償事主共逾一百五十萬元。
根據律政司提交立法會的文件,「助訟」可界定為一個人協助或慫恿訴訟的其中一方興訟,而這人在該訴訟中並無權益,也無任何法律承認的其他合理干預動機。至於「包攬訴訟」,則是為瓜分訴訟得益而作出的「助訟」行為,根據香港法例,助訟及包攬訴訟罪行,均可處罰款及最高七年監禁。
法律界人士陸偉雄不評論今次個案,但他指,一般而言,若有人不收律師費協助另一人打官司,最終令其協助者經法院獲得回報,而所獲回報的一部分,之後轉化成律師費,可被當成包攬訴訟行為,縱此等個案不是每天都有發生,但亦非罕見,過去較常見的個案,舉例事主因工傷入院,有人到醫院找事主、以「不成功不收費」鼓吹事主去控告另一方,就可能已干犯包攬訴訟的罪行。
陸偉雄舉例指,如一名申索人原被法庭裁定他可獲得一百萬元賠償,但因包攬訴訟而被瓜分了金額,等同導致了申索人少收了其應有賠償,而即使只是鼓吹一個人進行訴訟而無瓜分賠償,亦有如「將司法體系操控響你隻手到」,因此本港法律不容許這種鼓吹以及瓜分賠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