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推諮詢 倡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劃一16歲

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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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建議,是希望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得到一定保障。(資料圖片)
法律改革委員會下午發表《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就改革相關法律提出初步建議,目的是根據保護原則,令某幾類易受性侵或性剝削的群體,如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得到一定保障。
就兒童方面,委員會將16歲統一劃分為同意年齡,亦即以16歲為分界年齡,以下歲數發生涉及性的行為即屬非法;委員會亦指「同意年齡」應不論性別及性傾向。委員會建議,將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兒童,經同意下進行的所有涉及性的行為,一律訂為刑事罪行,但認同控方可行使酌情權決定對個別案件是否提出檢控。
早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控性侵女院友後獲撤控,令外界關注殘疾及智障人士的保障;委員會為了保障精神缺失人士提出多項建議,包括以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與精神缺失人士,作出任何涉及性的行為。同時,為了避免精神缺失人士在院舍,或被受信任關係人士唆擺,委員會建議任何在院舍工作的人,不容許和他們進行涉及性的行為,即使精神缺失者同意亦屬違法。
委員會成員張達明指,現時涉及性罪行的條例十分過時,數十年來從未修訂,例如男女有別的性觀念,事實上有不少男童遭到性侵,而以往法例對於性罪行只有非法性交或猥褻侵犯兩種,但他強調對於兒童「侵犯傷害性絕不比強姦低」,因而希望能將性罪行區分為「插入式」及「非插入式」。同時,由於資訊科技發達,希望可以透過「誘識」的條例,在兒童未受到傷害前,警察可以介入將誘導兒童或強迫兒童,發生性行為的事件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