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被指監管外判不力 保安清潔工勞權任劏

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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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會批評房屋署對外判承辦商監管不力,促改善招標制度以保障勞工權益。(受訪者提供)
工聯會批評房屋署對外判承辦商監管不力,該會調查房屋署全港11條屋邨剛於去年12月31日合約期屆滿的保安及清潔合約,發現不同承辦商對待前線員工離職補償各師各法,有良心僱主在不獲合約後,自動自覺支付遣散費;有無良僱主要求員工簽自願離職文件,工會介入協助後才肯支付遣散費;更甚者有蠱惑僱主以不同公司名義聘用同一批員工,令員工年資斬斷而不獲遣散補償。工聯要求政府改善招標制度,保障勞工權益。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及勞工顧問委員會勞方代表鄧家彪召開記者會。鄧家彪指出,他們調查過11條屋邨的保安及清潔外判合約情況,其中只有5條屋邨的承辦商自動或經工會介入後支付遣散費,有1條屋邨的承辦商以特惠金代替遣散費,安蔭邨及石蔭東邨轉換新承辦商後,護衞員有減薪百多港元至500港元的情況。
鄧指出,美田邨的保安管理公司,合約由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為期35個月,其後續約兩年至去年年底。不過,保安管理公司在續約後一個月將保安工作外判予子公司,合約期只有23個月,令約30名員工過檔時不符合遣散資格,他估計保安公司為減輕遣散費成本而將合約期縮短至23個月。
另外,工聯會將房屋署外判制度轉約期間出現的問題歸納為4項,包括員工被公司拖欠遣散費,或被迫簽自願離職文件;員工過檔新公司不獲薪酬保障,薪酬不加反減,房署視若無睹,令勞工權益受損;員工年資不獲新公司計算及認可,年假要重新計算,收入減少;招標合約沒有提及加薪的安排,員工過檔新合約,沒有機會加薪。
房屋署發言人回覆稱,職員會不時主動約見外判員工,查核服務承辦商有否遵從勞工法例及《標準僱傭合約》規定,並教育僱員認識勞工法例及《標準僱傭合約》對他們的保障。若收到求助,署方一般會把個案轉介勞工處跟進。
至於安蔭邨及石蔭東邨於2017年1月1日轉換護衞服務合約承辦商,相關房屋署辦事處一直密切跟進,迄今並無接獲承辦商員工求助。關於美田邨,保安分判商「新衛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為房屋署承辦商名冊內的承辦商,因此美田邨的物業服務公司把保安工作分判並沒違反合約規定。物業服務公司必須負責分判商服務表現,若分判商有違反任何合約規定或干犯任何勞工法例,物業服務公司必須負責,而房屋署亦會對物業服務公司作紀律處分。
在招標過程中,該署必須秉持維護開放公平的市場競爭原則,故並無規定投標商必須以高於現時員工薪金水平來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