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運公司欠租累客失家當 東主囚半年賠1萬

2017022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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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於觀塘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搬運公司東主在公司經營不善,欠業主倉租情況下,仍然向客人提供存倉服務,最終他因欠租被清倉,連累客人達10萬港元的家當被棄置。現時已轉任搬運工人的被告,早前承認兩項作出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罪,案件今於觀塘法院判刑,被告被判監6個月,法官另下令被告向事主賠償1萬港元。
辯方指被告現轉任搬運工人,沒有再提供存倉服務,不會有再令顧客財物損失的機會,而他除了正職,現在亦兼職做Uber司機,辯方指感化官考慮到被告工作繁忙,無暇休息,才不建議他接受社會服務令。至於感化官指被告過往曾向財務公司借錢,辯方解釋被告只向財務公司借了兩三次錢,債項只因以往經營生意而欠下。辯方更要求法庭不要將被告收押判監,否則手停口停,無法賺錢養家之餘,亦難以向事主賠償,被告現時最多只可賠償事主1.5萬港元。
控方指有關控罪最高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裁判官判被告兩項控罪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另下令被告向事主賠償1萬港元。
被告鄭龍海早前承認於2015年9月至11月,明知未能向客人提供存倉服務,仍收取客人3個月存倉費共3510港元。案情指他當時經營搬運公司,表示可替客人鍾太將物品存倉,鍾太遂將約值10萬港元家當包括電器、名錶等交予被告儲存,並先後支付3個月存倉費共3000多港元。後來想提倉時已聯絡不上被告公司,更發現該公司已關門大吉。
海關版權及商標調查科不良營商手法調查科監督關建強庭外表示歡迎裁決,認為法庭今次的判決明確表現不會容忍及姑息不良營商手法,亦有效阻嚇商戶,而今次亦是商品說明條例實施以來,首宗就儲存服務成功檢控的案件,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罪中最重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