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的哥囚半年 向佑上訴失敗即時還押服刑

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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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佑推翻定罪和減刑的上訴申請今被駁回。(資料圖片)
商人向華強幼子向佑,去年9月因不滿的士司機想拒載,涉嫌取出回鄉證以證自己是「向華強個仔」,又稱其父是「全香港最大家族龍頭大佬」,及威嚇對方「去到目的地你就死」,再涉嫌拳打司機。向佑事後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恐嚇及普通襲擊三罪,早前被裁定罪成,判入獄半年,並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今午頒發書面判詞,駁回向佑推翻定罪和減刑的上訴申請,向佑在判決後隨即還押服刑。
向佑在去年11月上訴聆訊時,決定放棄推翻刑事恐嚇罪的定罪,僅要求撤銷另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和普通襲擊罪的定罪,以及就三項控罪要求減刑。其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不應裁定事主作供誠實可靠並接納其證供,而不接納辯方證人(即向佑的女朋友)的證供。此外,大律師亦指不能排除向在犯第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時,有合法自衞的可能。不過法官在閱讀審訊謄本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對控辯雙方證人證供的分析評估並無出錯。
此外,上訴人一方亦質疑,事主的士的行車紀錄儀,並無錄到上訴人說「即係向華強個仔」和「即全香港最大家族嘅龍頭大佬」兩句。不過法官就指,上訴人承認自己有說過「我叫向佑」,然後事主回應說「咁點呀?咩人嚟㗎?」在此情況下,上訴人如事主所講,向事主低聲耳語上面兩句說話便不是不可能的事。因此原審裁判官是有足夠基礎,去裁定上訴人有說過。
另外,法官指出,從行車攝錄儀拍到的片段可見,事主在與上訴人開始爭執時,已一再提出報警解決,更開着攝錄儀以保障自己,因此上訴人實無理由相信事主會傷害他,從而有需要以毆打對方作為合法自衞。
至於刑罰方面,法官同意原審裁判官所指,本案案情確屬嚴重,不宜判處感化。6個月刑期亦非過重或有法律錯誤。至於上訴人指自己患有睡眠窒息症,需要儀器協助睡眠,法官在聆訊時指示控方向懲教署詢問情況,聆訊後獲署方書面回覆,若有醫生證明,犯人家人可把儀器送入監獄讓犯人使用,並不影響服刑。法官因此決定維持原判6個月監禁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