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落鑊:陳曼琪促律政司盡快處理佔中案件

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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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琪指,佔領期間不同人士有不同的參與,律政司應盡快完成研究,就每個涉事者作出最適當的控罪。(資料圖片)
佔領行動在兩年多前爆發,包括佔中三子在內的9人今日被控普通法下的「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指,「公眾妨擾」分為民事及刑事2種,民事上,受影響者可申索賠償。
至於普通法下的刑事公眾妨擾(Public Nuisance)罪,陳曼琪引述英國2005年一個案例,其定義是,如果有人違法的作為或不作為,會危害別人生命、財產、健康、公眾舒適及便利又或妨礙公眾,而影響不是一個人,而是社會整體或社會大部分人士,而涉嫌者是知悉其做法會引致有關後果。根據該條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7年及罰款。
不過陳亦指出,律政司有很大的選擇權,決定案件在哪級法院審理,如在裁判法院審理,裁判法院最多只可判2年刑期,如在區院,則最高7年。
她又提到10多年前的一宗上訴個案。資料顯示,2005年6月3日,一名外籍人士在皇后大道中的陸海通大廈,身穿仿似蜘蛛俠的服裝,非法攀爬該處一樓外牆一塊巨型顯示板的頂部。陳指當時該案就是在裁判法院審理,法院最初有考慮過判社會服務令,但因被告表示無時間進行該令,於是以28日為量刑起點,基於他無犯過事,因此判他入獄21天,被告及後上訴,雖然最後維持定罪,但改判緩刑,因此有關控罪會視乎不同個案,或出現入獄、緩刑及社會服務令等結果。
被問及檢控一方基於何種理由,會選擇公眾妨擾罪而非其他罪行進行檢控,陳指,律政司有很大的權力去選擇檢控哪條罪行,主要的考慮包括舉證及構成罪行的因素,以至定罪機會等,會按不同個案而定。
除了今日將被控的9人外,其他「佔中搞手」如黎智英等仍未被控。陳曼琪指不就個別人士作出評論,但指佔領事件發生期間,有不同人士有不同性質及程度的參與,認為律政司要盡快完成研究,對每個涉事者,根據證據,提出最適當的控罪,令法庭可以有機會行使其獨立審判權,以彰顯公正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