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女友上庭遭裁侮辱行為罪成 孟國男上訴

2017041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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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於勞資審裁處。(資料圖片)
孟加拉男子,聲稱於兩年前在勞資審裁處協助其行動不便的女友在法庭內步行,結果被審裁官裁定「侮辱行為」罪成和罰款5000港元。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不知要把誰列作答辯人。他原先把該名審裁官列為答辯人,但及後獲得法律援助署委派資深大律師代表他上訴後,改將勞資審裁處列作答辯人。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案件性質與在法庭內藐視法庭相似,指示日後應把律政司司長列出答辯人。
提出上訴的男子Mahesh J Roy,於2015年7月陪同要用拐杖輔助步行的女友出席勞資審裁處的聆訊。他聲稱,他當日在法庭內扶女友前往一張枱,結果被審裁官即時裁定「侮辱行為」罪成,在聽取其代表律師求情後,判他罰款5000港元。
根據有關法例,任何人在勞資審裁處進行聆訊時,向審裁官出言恐嚇或侮辱,或者向審裁官作出侮辱性行為或故意中斷法律程序的進行,便屬「侮辱行為」,審裁官可循簡易程序判其監禁6個月和罰款1萬港元。
該男子後提出上訴,把審裁官列作答辯人。律政司司長後來代表審裁官表示對上訴保持中立,要求毋須審裁官出席。律政司司長又以保障公眾利益為理由,要求以介入人身份參與這宗上訴。
另外,法援署又委派資深大律師代表該男子上訴,資深大律師認為應把勞資審裁處列作答辯人。雙方只能同意審裁官並非恰當的答辯人,但對於誰是答辯人則無法達成共識,遂向上訴庭尋求指示。上訴庭認為答辯人應該是律政司司長,上訴庭仍准許律政司司長以介入人身份參與今次上訴,但日後同類上訴應把律政司司長列作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