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百科:刑事恐嚇處理分兩級 最高囚5年
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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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右)昨公然用粗口辱罵在場作正常採訪工作的東網記者(左)。(資料圖片)
壹傳媒黎智英昨晚(4日)到維園出席六四燭光集會時,公然用粗口辱罵在場作正常採訪工作的東網記者,聲言「我實搞你」、「我影X咗你張相㗎」,並以「X你老母X」辱罵記者,警方在接獲報案後已迅速回應,把案件列作刑事恐嚇案處理。
法律上刑事恐嚇有兩個級別的處理方式,經簡易程序處理,可判罰款2000港元及入獄2年,經公訴程序處理則可判入獄5年。法律界人士陸偉雄指出,所謂簡易程序,就是案情較為簡單的,交由裁判法院處理,至於公訴程序,則是案情較複雜及嚴重,交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處理。
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陸偉雄解釋,根據有關法例的元素,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做違法行為,或令到其他人「有啲嘢本來唔做都做」,或「本來做都變唔做」,或者「講出任何說話令我受驚」,都可能構成刑事恐嚇,他並指出,是否「受驚」可以很主觀,但其他法律上刑恐入罪,其實並「唔需要當事人真係受驚」,而是以一個客觀標準,該句說話是否會令一般大眾感到驚恐。他舉例,警察向三合會分子放蛇時,遭對方刑事恐嚇,涉事的警務人員不會真的受驚,但仍可入罪。
對於黎智英刑恐記者一案,陸偉雄表示不作評論。至於一般而言「我實搞你」是否可構成刑事恐嚇,他就指出一旦案件提出起訴,法官不能亦不會因一句說話就定罪,因為當中有不同可能性,舉例被告或辯稱「我講咗一句說話而你誤解我嘅意思」,或「我有講,但我嘅意思係帶出其他嘅意思而唔係真正恐嚇」等,亦要視乎懷疑恐嚇字句說出之前「發生咗咩情節」,單憑說話本身較難斷定是否會入罪,因此需要交由警方作出深入調查後,法庭才會據案情作出裁決。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就稱,任何人威脅其他人令到其人身安全、名譽、財產受損,而意圖是要使對方受驚,就可能觸犯刑事恐嚇罪行,在一些特別情況,有人即使說出性質看似較輕微的說話,過往曾有案例「你小心啲呀,如果唔係你都唔會好過」被法院定罪。
而根據報道,有人的語句中有「實搞你」、「影咗相」之類的字眼,語氣亦「唔係友善嘅語氣」,陳表示不會特別評論一個個案,但指如果有人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加上「講嗰個係做傳媒嘅」,而話亦是對「做媒體」的人說出,不排除因而令他憂慮在行業內工作的名譽,表面上係有刑事恐嚇的嫌疑,而事實上,過去有案例,語句中包括報復及尋仇的意思,亦會構成刑事恐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