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電療化療量治鼻咽癌不當 醫生被控失德

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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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紹應被控一項專業失德,醫務委員會今日繼續聆訊。(洪業銘攝)
臨床腫瘤科醫生曹紹應遭已故病人的母親投訴治療失當,被指於2006年3月至5月為其子治療鼻咽癌時,沒提供最適當的放射治療及化療劑量,包括每次放射治療劑量太高及次數太少,化療總劑量過低,整體治療不符合標準。曹被指控一項專業失德,醫務委員會今日繼續聆訊。曹今沒有律師代表應訊。庭上透露,案件自2015年10月23日開審,原定兩個月後繼續聆訊,但曹接下數次提出因要時間準備證據而申請聆訊延期,最後延至今日續審。
曹申請呈交新證據證明他2006年為病人進行放射治療的方法正確,有關證據出自2015年的文獻。他指出,當年知道自己的治療方法正確,但不知道背後有何支持原因,該份2015年的文獻則可解釋治療正確的原因。控方強烈反對曹的新證據,指事件發生於2006年,不應使用於該年份後寫成的文獻證明。
案情指,當年23歲的病人馮金誼2006年在私家醫生確診患上鼻咽癌中期,經僱主介紹到聖德肋撒醫院向曹求診。曹涉於2006年3月至5月期間,為病人進行13次放射治療和3次化療,然而放射治療的次數太少,但每次劑量過高,另外化療的總劑量亦過低,整體治療不符合標準。該名病人於同年9月病情惡化和出現擴散,至2008年病逝。
控方召專家證人、臨床腫瘤科醫生蔡清淟作供稱,以放射治療醫治鼻咽癌的慣常做法,是整個療程總劑量為66至70個Gy(劑量單位),但曹進行的治療總劑量是57Gy。蔡指出,劑量低過60Gy會治療失敗及不能控制腫瘤。而根據案件證據,蔡不認為曹進行的化療治療有問題。蔡表示,雖然曹的化療劑量並非一般做法的劑量,但可以接受。
曹紹應盤問控方專家證人蔡清淟醫生時強調,病人的放射治療未完成,他有於2016年3月寫信予威爾斯親王醫院指第一期治療已完成,並指預計放射治療需繼續進行,他認為這能提醒該院醫生繼續為病人進行放射治療。由於整個療程未完成,他不同意蔡指他進行的總放射劑量過低。
蔡清淟則認為,曹的信件未有足夠資料讓威院醫生注意需繼續為病人進行放射治療,而且曹所做的放射治療劑量不理想,亦不夠資料告知醫生應如何繼續治療。蔡認為如果他是該院醫生,要繼續為病人進行放射治療有困難。他解釋,曹對於治療病人腫瘤的放射總劑量比標準低,而曹於第2期放射治療採用的單次放射劑量增至6Gy,較一般標準1.8至2Gy高,對其他正常組織造成的破壞比對腫瘤的破壞更大,一年以後或會引起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