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案:判決基於八大原則 不同意有政治動機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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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裁定四名議員喪失資格。(資料圖片)
高院今午(14日)裁定「長毛」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和姚松炎4人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追溯至去年10月12日起生效,即宣誓當日失去議員資格。根據法官區慶祥頒下的判詞,法庭作出有關裁決是基於有8大原則,又回應政府有「政治動機」才開展法律程序的指控是只屬揣測。
4人早前指政府有政治動機才展開針對他們的法律程序,是欲令民主派及非建制派在立法會地方選區議席失去大多數比例。法官區慶祥於判詞中表示,有關指控頂多只屬揣測,而且有關結論不合邏輯,因為不能解釋為何只針對本案4人,而不針對其他被視為民主派或非建制派。
另外,今次裁決是依據《基本法》104條、《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以及相關案例,法庭作出有關立法會誓言的法律規定一共有8項原則。根據判詞,候任立法會議員於上任前,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及恰當內容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強調此屬憲法上強制規定。而宣誓人必須按照立法會誓言形式及內容宣誓,必須按照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莊重規定及實質信念規定。
此外,宣誓人必須準確及完整讀出法例訂明誓言,不得讀出任何與訂明誓言用字不相符的言詞語句,即所有加入誓言中的言詞信息,在法律上是屬違反嚴格形式及內容規定。而宣誓人亦必須以符合立法會宣誓場合的莊重態度宣誓,而宣誓時亦必須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判詞亦指出,宣誓人於宣誓時擅自改變誓言形式、內容及宣誓方式即屬觸犯《基本法》第104條,宣誓人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法律上自動喪失就任或上任立法會議員資格。而法庭是決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並會採用客觀驗證標準以評定是否符合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