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第三保有效 保險界:「早知或者要賠」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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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上訴庭的判決,作為司機的你定必滿腦子疑問。(資料圖片)
上訴庭今天(14日)裁定,第三者保險保單有關醉駕的「除外責任條款」無效,兩名上訴司機雖然醉駕,但當時他們仍有第三者保險。那麼,保險公司日後是否仍可以此條款「免責」,不用承擔賠償?
有保險業界人士透露,政府多年前已公開表明,不論受保人有否違反保單條款、包括「醉駕除外」這類責任條款,保險公司仍須就第三者傷亡償付有關申索。不少公司仍有類似「除外條款」,只是希望加強對公司的保障。他相信上訴庭今次判決後,業界會研究條文,有需要時清晰條款內容,但保費可能會因此提高。
現時,汽車保險的宣傳材料,一般都有提到車保與所有保單一樣,有不受保項目,並提醒消費者必須仔細查看保單。而常見不受保項目包括:在指定地區外使用車輛、司機無牌駕駛、酗酒或受藥物影響所導致的損害。
不過,一名保險業界人士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2009年曾向立法會指,《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訂明,司機或車主若被法庭裁定,須對交通意外中的第三者傷亡負上法律責任,無論受保人有否違反保單條款,保險公司仍須就第三者傷亡償付有關申索。
他透露,個別公司「除外責任條款」列明受保人若在呼吸、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超過法律上限,保險公司不會就其招致的損失、損壞或責任負責,但當中沒寫明人身傷亡無得賠:「業界係知道,醉駕造成人身傷亡或者有得賠,大前提係法庭點判,寫個「除外條款」係保障公司遇到索償時,多個有利理據,唔係博懵,亦同法庭告唔告得入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