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女同性戀者上訴得直 准隨同性伴侶留港

2017092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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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判QT得直。(資料圖片)
代號「QT」的英籍同性戀女子,在其同性伴侶受聘來港工作後向入境處申請以受養人身份留港,但被拒絕。QT就此申請司法覆核,但於去年被高院原訟庭駁回申請。QT不服判決,委託英國御用大律師代表提出上訴,指入境處決定涉及直接及間接歧視。案件今午(25日)判決,上訴庭判上訴人QT得直,並可向政府取回原審和上訴的訟費。
上訴庭裁定,入境處不批准同性註冊結婚或民事結合的伴侶以受養人身份留港,是不合理的歧視,因此判QT上訴得直,並下令QT和入境處在28天內草擬相關的命令,交由上訴庭審批。
上訴庭指出,除非入境處可以提出合理理由,否則入境處接納受聘來港工作的人申請其同性伴侶受養人身份留港,是對擁有穩定、長期和投入關係的同性伴侶的間接性傾向歧視。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不但要吸引資本,也要吸引人才來港工作和生活,最好就是全面開放讓不同性傾向的人士,都可以申請以受養人身份留港,但香港有獨特的地理、經濟和社會環境,入境處有需要實施嚴格的入境管制,香港不能實施這種全面開放政策。
入境處提出了兩項理據去支持有關政策。首先,入境處聲稱有關政策是遵守香港法例對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定義。上訴庭卻指出,受養人只是容許一個人以該身份在有條件下留港,不涉及入境處承認受養人與其同性或異性伴侶之間的結合,而入境處容許一夫多妻制地區人士申請其中一名伴侶以受養人身份留港,與入境處的解釋自相矛盾,如果入境處要遵守香港法例對婚姻的定義,便不應准許一夫多妻制地區人士申請伴侶以受養人身份留港。
入境處又以行政上可行和方便去支持有關政策。上訴庭指出,入境處有權制訂清晰、確切和行政上方便的政策,就婚姻而言,例如提供結婚證書等文件作為證據。入境處有權以行政理由,不准許未經合法結合的異性或同性伴侶以受養人身份留港。不過,對於經過合法地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的同性伴侶,可以提供結婚證書之類的相同證據,入境處以行政上的理由不准同性伴侶以受養人身份留港,並不合理。
入境處發言人指,正審慎地研究法庭的判決,並會按情況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下一步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