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表決通過 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

201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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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下午表決國歌法寫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決議案。(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周六(4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通過將內地《國歌法》納入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18條,凡被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港澳特區政府可透過公布或立法方式予以實施。《國歌法》將會作為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規範國歌曲譜和奏唱國歌時的禮儀等。港府另需就《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
此前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299條增加一款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內地官媒報道,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時,與會人員一致認為,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在香港及澳門實施,「符合規定,是適當的」。報道指出,與國旗、國徽一樣,國歌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具有弘揚國家精神、凝聚國家力量的重要作用。將《國歌法》適用於港澳,具有憲法層面意義和必然性,有利於維護國家尊嚴、民族尊嚴、增強港澳市民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非常及時且必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何紹仁在會議後舉行的記者會上,回應《國歌法》在港立法後,應否設立追溯期,並在各中小學加入強制性的「國家教育」等問題時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是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是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制度和機制的重要舉措,「是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港澳特區,實施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
他又強調港澳特區政府應當及時立法,及時完成或完善本地立法,「確保《國歌法》各項規定,在香港和澳門得到全面貫徹實施,切實維護國歌、國家及全體中國人民的尊嚴」。
《國歌法》部分條文及罰則
1.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將處以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侮辱國歌情節嚴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
3.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場合使用國歌。
4.國歌不得用作公共場所作背景音樂。
5.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宜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6.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7.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