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通報機制新安排 刑事檢控7天內通報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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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港通報機制新安排下,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等案件,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報。(資料圖片)
港府與內地經過多輪磋商,今日(14日)公布中港通報機制新安排,希望改善通報時間及透明度,包括首次加入通報時限,即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的案件,須於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報;香港的通報單位加入了廉政公署。新安排明年2月1日正式實行。
正在北京訪問的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與公安部公布的中港通報機制新安排,包括若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要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
李家超其後見傳媒,指通報機制由2001年起實施,雙方均認同機制使用了16年,是時候檢討,現有通報未有設時限,僅以「切實可行的時間」通報。被問到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在內地被拘留一事應列入哪類通報,李家超未有正面回答,只稱新安排可因應不同類型案件而訂出不同通報時限。
新安排下,中港雙方亦同意若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對方應自接到查詢要求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覆。通報內容將標準化,其中包括有關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關的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
通報範圍方面,新安排清楚要求所有按內地法律權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按文本作出通報;至於香港向內地通報的範圍,涵蓋的執法單位除既有的警務處、海關及入境處外,並加入了廉署。
通報渠道方面,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香港通報單位則為警務處聯絡事務科;但檢察機關需要通報的情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此外,公安部授權的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及廣東省公安廳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使通報更具效率。
自2001年1月1日起,港府與內地建立通報機制實施至今年11月30日,內地向香港作出共15,179次通報。
中港通報機制新安排:
1.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應在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報
2.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
3.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最遲要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