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事主作供難控非禮 破壞公眾體統控罪較闊

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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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陸偉雄指,欠事主作供,難控以非禮罪。(資料圖片)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非禮罪即猥褻侵犯罪,當中最重要的元素是要證明事主在不同意的情況下被人觸碰、侵犯,故案中的事主亦要出庭作供,以表示自己於事發時並不同意有關的碰觸,但今次事件中的6名女事主皆已離去,即使警方以猥褻侵犯罪來控告,由於證據不足,疑犯亦能以「未知事主是否真的不同意」來辯解,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好大機會打得甩」,因此一般會改控破壞公眾體統,即有違公德罪。
有違公德罪有別於非禮,其控罪範圍相對較闊,觸犯的條件包括一些社會所不容的行為,即觸及社會底線的行為,例如影裙底。若警方於疑犯的手機內找到相關照片,證據確鑿,固然可控以有違公德罪,但原來即使沒有照片作證亦能入罪。陸指:「有可能佢當時因為技術問題影唔到,又或者手震對唔準,但佢嘅行為係意圖去影裙底,咁樣已經係觸及社會底線,正常人唔會喺街上面咁樣做。」正如今次事件,正常女子不會願意在街上讓一個陌生男子觸摸臀部,故警方依照目前得到的證據,以破壞公眾體統將其拘捕。
陸續指,猥褻侵犯屬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當中提到,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至於有違公德罪則屬普通法,無列明判刑上限,而一般無列明判刑上限的罪行,最高可判監禁7年。陸又提到,有違公德罪在判刑上沒有限制,疑犯可被判以即時入獄、緩刑等任何刑罰,而猥褻侵犯則有所不同,疑犯可被判任何刑罰,除了緩刑。另外,以上2罪皆必須判以監禁性刑罰,包括即時入獄、緩刑及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