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旺角暴亂判囚上訴 一放棄一駁回即收監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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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宇基早前被判入獄3個月。(李志湧攝)
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發生的暴亂,任職廚師的陳卓軒及兼職補習教師陳宇基,分別掟垃圾桶出馬路和襲擊警員,兩人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罪和一項襲警罪成立,分別判兩名被告入獄21日及3個月,兩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早(9日)開庭處理。
沒有律師代表的陳卓軒今在庭上表示不繼續上訴,法官隨即撤銷其上訴,並需繼續服完餘下的7日監禁。而陳宇基則繼續上訴,但法官聽過其代表律師陳詞後即時駁回其上訴,故需即時服刑。
其中有關陳宇基的上訴,高院法官對陳的律師提出的理據逐一駁斥,並直指不合理,表明不接納該些理據。法官亦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裁定,並指定罪並無任何不穩妥之處。首先陳的律師指當時現場混亂,涉案事件屬「驚鴻一瞥」,可能警員搞錯了以為襲擊他的人士與他拘捕的上訴人是同一人。但法官看過涉案片段後直指雖然現場確實混亂,但該警員的視線一直沒離開過上訴人,指「有無可能認錯人呀!」
律師又指,原審忽略了當時辯方律師曾提出涉案的警員曾以警棍擊打上訴人頭部至受傷,其傷勢亦符合上訴人的醫生報告。不過法官即時駁斥,指原審時上訴人並無作供,法官看過片段亦認為見不到有警員打上訴人的頭,而且原審的辯方律師亦沒有向被指打上訴人的警員指出此點讓其解釋,只在陳詞提出,法官直指「咁係咪好奇怪呀!」並稱辯方「好似做嗰陣時(原審時)又唔做足,然後就上來先講呢啲!」
法官又指,當時原審確有處理個此問題,並認為上訴人傷勢非警棍等鈍物造成。雖然上訴方批評原審在沒有專家證供下便作此裁定是不合適,但法官認為原審可用常理來推論,因如被鈍物擊打應有瘀傷或紅腫,但上訴人卻是擦傷,反符合他被制服時跌在地上的情況,故認為原審裁定沒不妥。上訴方則即時指警棍等鈍物的邊緣亦可造成擦傷,但法官即指「我覺得完全不合道理!」
律師又指上訴人當時因見到多名警員揮棍打人而驚恐,故才自衞以先發制人。但法官即駁斥指當時上訴人非單是推開警員,其後更打了涉案警員一拳,法官指「如果因為驚而推人,但唔會突然變拳(打)㗎」,而且警方最初的揮棍目標亦非上訴人故他沒理由因驚恐而變成拳打警員。法官亦認為原審是聽到涉案警員等證人的證供,才拒絕接納上訴人是自衞,「我憑乜理由話個官(原審)錯」。高院法官最終亦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