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茂波夫婦誹謗案終院審理 論惡意發布定義

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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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波夫婦(左)誹謗案,盧光漢(右)一方提出終審上訴,要求重審案件。(資料圖片)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及其妻子許步明,於2011年聯署發電郵給他們的子女當時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及學生家長,指該校校董盧光漢的兩名子女在考試中作弊後得到盧光漢的包庇,事後遭盧光漢及他的兩名子女民事控告誹謗。高等法院原訟庭原本裁定陳茂波夫婦要賠償23萬港元及盧氏一家,但上訴庭及後裁定陳茂波夫婦成功以「受約制特權」的免責抗辯,不用賠償。盧氏一家不服提出終審上訴,要求重審案件,終審法院今(6日)起一連兩日開庭聆訊該案。
上訴方(盧氏一家)的大律師表示,如果有人在發布言論時濫用該免責特權,便屬有惡意,該抗辯理由也告失效,而在下列的情況下,可以推論出一個人有惡意,包括該人明知其發布的言論是失實、該人對其發布的言論的真假漠不關心、該人發布言論時別有動機,其主要的目的是不當的。
上訴方的大律師今早主要就法律原則陳詞,尚未就案情和要求重審陳詞。不過,首席法官馬道立在聆訊時表示,一個人對其發布的言論的真假漠不關心,即是該人不在乎有關言論的真假,可能出於憎恨,也可能是對有關言論着了魔,總之要發布該言論,相信上訴方稍後會在陳詞中表示,陳茂波夫婦已獲告之校方就作弊一事的調查結果,但他們仍繼續發布涉案的誹謗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