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誓詞有兩款 候任議員可自選語言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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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任議員宣誓時可選擇以宗教或非宗教形式進行。(資料圖片)
4名候任立法會議員范國威、區諾軒、鄭泳舜及謝偉銓即將宣誓就職,今次是自2016年宣誓風波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就《基本法》有關宣誓條文釋法後,立法會首次進行宣誓環節,據知候任議員宣誓時可選擇以宗教或非宗教形式進行,並可於兩文三語中,挑選一種語言進行宣誓。
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誓言格式則由《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內容為:「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若然候任議員有宗教信仰,則可選擇採用宗教誓言進行宣誓,將「我謹此宣誓」一句改為向全能天主或上帝宣誓,其後的法定誓言內容完全不變,而議員亦有自由從廣東話、英語或普通話三者,挑選其中一種語言完成誓詞。
值得留意的是,今日(21日)立法會的宣誓環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就《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宣誓條文進行釋法後首次。人大釋法內容列明,誓言若與法定誓言不一致,或故意以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即被視為拒絕宣誓,並等同宣誓無效,而議員資格亦會被取消,不得行使相關職權及享受相應待遇;當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則不能重新安排宣誓,作出虛假宣誓或宣誓後有違反誓言行為,則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