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倡5種合約設7天冷靜期 包括美容健身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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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建議對美容及健身服務合約等,設立不少於7天的強制性冷靜期。(資料圖片)
部分服務行業經常被投訴以不良手法推銷,消委會今日(19日)公布有關銷售冷靜期研究報告,報告提出將冷靜期涵蓋在特定行業和交易模式,建議政府針對5種合約,包括營業處所以外訂立的非應邀合約(如上門推銷及街頭易拉架攤位推銷)、遙距合約(如電話、郵購)、時光共享合約、健身服務合約及美容服務合約,設立不少於7天的強制性冷靜期,讓消費者可在指定時限內取消交易,毋須說明理由,及全數取回已繳款項。
貨品的指定時限是由消費者收到貨品之日起計算,服務則由交易日起計算,商戶須在14日內完成退款退貨。若以信用卡付款,只可扣除交易中不多於3%的信用卡行政費。
不過,冷靜期設有多項豁免「放生」業界,不包括網購服務,整形及物理治療、銀行借貸金融服務、物業買賣/租賃可獲豁免;一次性並已訂明服務提供日期的健身或美容服務、合約已訂明服務提供日期的住宿、餐飲、租車、運輸及消閒服務亦可獲豁免。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指出,過去5年,美容、健身、時光共享3大行業的銷售手法投訴共3701宗,佔涉及預繳消費的行業總投訴63%,涉金達1.3億港元,平均金額為3萬多港元,故針對合約期長、金額龐大的行業設冷靜期是務實可取。
消委會主席黃玉山認為,相關做法「有的放矢」,與2011年有關冷靜期建議時,商界批評的「一刀切」不一樣,既可增強消費者信心和消費意欲,又可讓社會逐步適應冷靜期的安排,在保障消費權益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之間取得平衡,相信會受到各界支持。
至於如何執行,消委會副主席陳家殷表示,消費者須在冷靜期內以書面方式提交取消表格,建議政府應成立或委任指定公營機構負責執法工作,並實施民事機制,如商戶不合作,執法機構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違反命令可被判處罰款或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