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冷靜期內反悔可退款 美容業:無呃無騙唔公平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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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建議對美容合約等設立強制性冷靜期。(何量鈞攝)
消費者委員會建議針對部分合約模式和行業,設立不少於7天的強制性冷靜期,消費者無需理由便可取消交易,當中包括健身和美容合約。香港美容業總會創會主席葉世雄認為不合理,直斥「(美容院)若無呃、無騙,只是消費者反悔就要退款,對業界不公平,起碼都要畀個理由呀!」認為有關安排變相為「奸商」提供了低成本解決投訴的方法,消費者若認為受騙應向海關投訴,「奸商」應受法律制裁,而非退款了事。
葉世雄批評,選定某些行業設冷靜期並不理想,是標籤行業有問題,而消委會接獲的投訴,主要是集中投訴某幾間美容院,現時卻將整個行業標籤為「黑豬仔」,要整個行業去承擔責任及退款引發的成本開支。葉指,7日冷靜期並非最佳解決問題的方法,因7日過後就無得退,他曾向政府建議設立退款理由的機制,訂明消費者在哪種情況下可獲退款,認為較時限退款更具彈性。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家麒表示,該黨同意及贊成消委會建議推出強制冷靜期,認為應盡早進行立法。他指,消委會建議只針對不少於6個月的合約期才設立冷靜期,擔心美容業或健身中心會將合約訂於6個月以下,企圖避過冷靜期,建議當局應研究針對較短合約期的合約,以設立不同的冷靜期,長遠以發牌制度規管美容院和健身中心。
離島區區議員鄧家彪歡迎強制設立冷靜期,保障消費權益。他認為單以日數設立冷靜期,對消費者的保障力度並不足夠,應一併將合約年期、合約金額納入規管,而精神行為能力不足人士更應可隨時取消合約,不受時間限制。
鄧家彪認為無需理由可取消合約退款是合理做法,對消費者及商戶都公平。他曾接獲一些健身中心員工反映,若消費者誤解他們的推銷講解而去海關投訴,他們便要負上解釋的責任,這對員工不公平,而消費者去投訴都是希望取回款項,並非要人負上刑責,故無條件退款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若要提供理由才獲退款,反而易惹起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