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職令恢復二讀 議員批修訂仍允僱主不履行命令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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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職令條例草案今於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資料圖片)
立法會下午就有關「復職令」的《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條例草案規定如僱員被不合理解僱後,法院向僱主頒布復職令,以保障尋求復職的僱員,如僱主拒絕執行復職令將被罰款,罰款額為僱員月薪3倍、上限為7.25萬港元。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進出口界立法會議員黃定光支持條例草案,認為進一步改善僱員權益。
《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今年1月被政府以議員張超雄提出的修正案未經法案委員會討論,及內容偏離勞工顧問委員會達成的共識為由,撤回二讀辯論。立會今(16日)再就條例草案恢復二讀。黃定光指出,僱員被解僱後,如僱主不同意復職,僱主需向僱員支付額外款項,而有關款項上限已提高,認為進一步改善僱員利益。他又指,由於張超雄的修正案未經法案委員會討論及勞顧會達成共識,故不支持張超雄修正案。
張超雄指,政府年初撤回條例草案二讀,只為避免當時正參加立法會補選的「保皇黨」、工聯會前勞工界議員鄧家彪尷尬,批評條例草案是用錢買僱員復職權利,認為復職與否應由僱員決定。議員梁耀忠表示,修訂緣於當年條例草案生效後,即使法庭判處僱員遭不合理解僱,重聘亦需得勞資雙方同意,批評政府拖足20年才作出修訂。他質疑條例草案的修訂仍容許僱主不履行復職令,是「小修小補」及「無牙老虎」。
張超雄提出的修正案包括如僱主未有履行復職令,需額外支付僱員的款額由僱員月薪3倍提高至6倍,並取消7.25萬港元上限。修正案亦建議需由僱員決定是否同意僱主以金錢補償,以替代遵從復職令。
勞工界議員陸頌雄點名反駁張超雄,斥對方未有在3次的法案委員會上提出修正案及討論,認為對方是完全迴避在法案委員會深入討論的機會。現時的方案是經勞資談判而得出結果,勞顧會作為負責任團體,雙方談判是基於信任,直言打破信任後,日後更難傾,強調勞顧會作為勞資雙方最高層次的協商平台,是不能隨便打破慣例。
他又反駁張超雄指政府為免令之前參加新東補選的鄧家彪尷尬而撤回二讀的說法,批是扣帽子,將選舉混為一談是政治手段,重申工聯會支持政府方案因已有進步,雖未算十全十美,但破壞有效的溝通平台不利將來爭取勞工權益,認為不能「贏咗粒糖,輸咗間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