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播藝人食炸雞罰15萬 通訊局指曾違規32次

2018051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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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因在節目中安排藝人吃一間連鎖快餐店的炸雞,而被通訊局罰款。(資料圖片)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下稱無綫)不服通訊事務管理局兩宗裁決,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早(17日)在高等法院繼續聆訊。就無綫在《萬千星輝頒獎典禮2015》節目中安排盛裝藝人吃一間連鎖快餐店的炸雞一案,代表無綫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通訊局判罰款15萬港元是錯誤的,正確的罰則應是予以警告。
麥高義表示,違反有關守則的最高罰則為罰款100萬港元,無綫今次只是想製作一個有趣味的節目環節,如果最終違反了守則,也只是犯錯,通訊局應予以警告,而不是罰款,無綫今次不是要求法庭減少罰款金額,而是質疑通訊局用了錯誤的處罰方式。
通訊局下午開始陳詞,指無綫兩宗案件違規的主要原因是過分地為贊助商宣傳,又說無綫過往已有32次違規紀錄,其中6次罰款,因此無綫在典禮節目安排盛裝藝人吃一間連鎖快餐店炸雞,已經是再犯,罰款15萬港元合理。
另外,對於無綫質疑通訊局在一日內對兩宗投訴出作不一致的裁決,無綫在《萬千星輝頒獎典禮2015》展示了炸雞廣告贊助商的商標14秒屬違規,但在另一個節目展示了一間薄餅廣告贊助商的商標30秒反而沒有違規。法官今早應雙方的要求看過該兩個節目的環節。
通訊局在陳詞時表示,法官表示看不清楚薄餅廣告贊助商的商標,但炸雞廣告贊助商的商標卻清晰可見,而在頒奬典禮中安排藝人吃炸雞和顯眼地展示廣告贊助商的商標,也構成過分地宣傳,因此屬違規。通訊局又指,守則只是一般性原則和指引,法庭不應因為個別案件便裁定守則屬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