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10男暴動罪成 首被告囚4年3個月
前年農曆大年初一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10名被捕男子涉掟磚及破壞警車,被控暴動及刑事毀壞等逾10罪,其中1人已認罪,其餘9人不認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今午(31日)判刑,其中首被告莫嘉濤被判囚4年3個月,第三至第六被告被判囚3年5個月至3年9個月不等。
法官公布各被告刑期前表示,暴動罪是集體暴力的罪行,被告不僅需就個人行為負責,亦須就集體行為負上刑責,因他們利用人多勢眾達致共同目的,這是法治社會不能容許,判刑須達懲罰及阻嚇效果。判刑時不會考慮被告所為是否政治訴求所衍生,也不會評定他們的政治訴求是否正確,只會考慮其行為的暴力程度等,而不會加入政治的辯論。
對於鍾的代表律師所認為,被告非為暴力而暴力,而是為了令社會變得更好,非為搞亂香港,應獲較輕刑罰。法官不認同,認為若法庭判刑時須一併考慮本案的發生背景,例如暴動或因中港政府政策矛盾、佔領行動、警方濫權等引發,即等如要法庭就相關議題作裁斷,法官斷言判刑時不會考慮本案發生的相關背景,以決定是否構成減刑因素。
本案原有10男1女被告,依次為莫嘉濤、李倩怡(女)、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案發時17歲至70歲)。其中李倩怡去年棄保潛逃,法庭已發出拘捕令,吳挺愷在開審前認罪。各被告之中,除首被告莫嘉濤涉及4罪,包括2項暴動,1項襲警和1項刑毀罪,其餘被告涉及1項暴動罪。
各被告刑期:
1.莫嘉濤:4年3個月
2.李倩怡:潛逃
3.鍾志華:3年9個月
4.何錦森:3年9個月
5.霍廷昊:3年8個月
6.陳和祥:3年5個月
7.鄧敬宗:3年6個月
8.李卓軒:2年9個月
9.林永旺:3年8個月
10.葉梓豐:教導所
11.吳挺愷:2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