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A1:旺角暴動 官斥參與者咎由自取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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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在高院審訊的旺角暴亂案昨日判刑,其中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及承認一項襲警罪的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被判監六年;被裁定暴動罪成的盧建民被判監七年;承認暴動罪的黃家駒則被判監三年半。其中盧不但是旺暴相關案件迄今判刑之最,更是本港歷來暴動罪判囚最重案例。法官指判刑時不會關注不同的政治訴求,斥選擇參與暴動的人是咎由自取,又指警員兩度鳴槍,但仍有人無視警方警告,考慮到當時人群暴力程度及與警力強弱懸殊,單是該罪應以監禁六年作量刑起點。
前年農曆大年初一至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案,三名被告接受判刑,其中剛於本月初在獄中過廿七歲生日的梁天琦,其面對的暴動罪及襲警罪均涉及前年二月九日(大年初二)凌晨亞皆老街發生的暴動事件,黃家駒(廿七歲)承認的暴動罪亦涉及該次事件。盧建民(卅一歲)面對的暴動罪則涉及前年二月八日(大年初一)晚至翌日凌晨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事件。三人的代表律師判刑後均與被告會面,其後均表示判刑相當重,梁的律師指仍未決定是否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其餘二人則表明會就刑期提上訴。
辯方曾稱本案有其社會及政治背景,本案被告與一般罪犯不同,但主審法官彭寶琴引用英國暴動案例反駁指,法庭判刑時不會關注不同的政治訴求,而是關注社會安寧被破壞程度。彭官又引述案例指暴動是集體暴力行為,選擇參與暴動的人是咎由自取,其嚴重性在於參與者以人數達致共同目的,判刑時不應只考慮被告的個別行為。法官又強調,暴力行為背離多元化社會的理性討論,又指有政治訴求並非求情因素,且不容許把訴求訴諸暴力。被告的背景、教育程度及本案事件背景等,均不能作為求情因素,否則會向公眾發布錯誤訊息,以為對政府或現狀不滿便可訴諸暴力。法官又指判刑需考慮公眾利益,不能只考慮被告福祉。
彭官又指,案發時警方及食環署職員無執法,警方更希望可和平解決事件,警方向聚集人群發出警告後還未作出行動,人群已在本土民主前線前召集人黃台仰呼籲下主動衝擊警方。彭官形容當晚砵蘭街暴動是群眾聚集所發起的「報復性行為」,正如盧建民一方求情指,當晚行為全因對警方累積的偏見及憤怒引起。法官指即使被告沒有做出嚴重暴力行為,但他參與即顯示他認同,法庭要堅決打擊。法官指當晚暴動規模甚大,屬非常嚴重,案發當日為大年初一且在鬧市,對香港市民人身安全有極大危險。
法官指有關亞皆老街暴動事件,該處的警員並無頭盔及盾牌等裝備,且只有約十人,但聚集人數卻約有二百人。法官指人群無視警方毫無防備,對他們拳打腳踢,甚至用卡板等襲擊,正如有證人指稱他們已失去理智,最終警員需兩度鳴槍,但仍有人無視警方警告。法官指當中有數名警員受傷,有警員身體更有百分之一至二的永久傷殘,考慮到當時人群暴力程度及人數強弱懸殊,單是該罪應以監禁六年作量刑起點。
法官指梁天琦在事件早段已在砵蘭街出現,一直目睹事件發展經過,在亞皆老街群眾襲擊警員時他亦有參與其中,故監禁六年屬合適,其承認的襲警罪情節亦屬嚴重,故以十八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他認罪給予扣減至監禁一年,但因兩罪屬同一事件,故同期執行。至於黃家駒,法官認同因他在後期才加入亞皆老街暴動,且參與程度較低,故以監禁四年半作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至監禁三年半。
案件編號:HCCC 4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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