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林禪院訴訟 官斥港府管慈善團體法律落後

2018081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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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照月上訴得直。
荃灣芙蓉山「虛雲和尚紀念堂」董事、僧人釋照月,去年入稟高院原訟庭,要求法庭命令律政司司長,以慈善事務守護人身份,介入芙蓉山另一寺院「竹林禪院」的事務。不過原訟庭指他與竹林禪院沒有關係,因此沒有興訟資格,故將案件剔除。
釋今年5月,就其訴訟被剔除之判決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今天(10日)頒發書面判詞,判釋上訴得直,下令將案發還原訟庭,並指示原訟庭在考慮今日判決後,重新考慮竹林禪院提出的剔除申請。上訴庭更在判詞批評,香港現行監管慈善團體的法律,遠遠落後於同是普通法制度的英國。律政司礙於資源限制,根本難以適時監察慈善團體的運作。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原審法官在決定剔除本案時,參考了大量涉及慈善團體管理問題的英國案例。但上訴庭比較港英兩地法律後,指出英國有單一的慈善團體法,設立專門負責管理慈善團體的專員公署,集中統籌管理。公署有權檢查團體內部文件,要求團體負責人宣誓確認文件真確,並在發現管理層行為失當後撤換之,另後委任慈善受託人負責管理。相較之下,香港由律政司司長負責保障公眾在慈善團體中的利益,實際運作上就未能有效履行監管責任。
在本案中,釋在提出訴訟前,已向律政司舉報竹林禪院管理的可疑情況,律政司回應表示,要釋提供更確切的證據,律政司才考慮是否採取行動。上訴庭指出,這正正顯示到問題所在。律政司在現行制度下欠缺權力與資源作出調查,但絕大多數投訴人更無可能自行調查,因此律政司實際上根本無法真正對團體作出監察。上訴庭指出,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3年已出報告,建議香港訂立慈善法及成立部門專責管理慈善團體,惟至今建議仍未付諸實行。
基於現行法律的缺陷,上訴庭因此認為法庭在詮釋甚麼人與慈善團體有足夠利益關係、有權提訴訟時,應當以寬鬆標準判斷。以本案論,中國佛教自古以來都沒有統一由上而下的管治架構。據釋的證供,虛雲和尚紀念堂與竹林禪院同處一山,一直以來關係密切。釋雖非竹林禪院成員,但他與同道的關係,肯定比一般公眾人士密切。在此情況下,上訴庭認為應判釋照月上訴得直,發還案件重新考慮。上訴庭並命令由竹林禪院支付釋的上訴訟費。